主旨: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18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00108668A 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8 月 1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00108668D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等有第 5 條第 3 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 6 條第 7 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先予敘明。
三、上開留職停薪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本府教育局備查,將另案函知本市各市立學校、幼兒園。
四、檢附教育部函文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