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局 110 年 8 月 25 日桃教體字第 1100075577 號函諒達。 二、旨揭函文之說明三(六)部分文字誤繕,茲更正為:「倘渠等人員尚未接種疫苗亦不願配合快篩,則不宜到校上課(班),相關課務自理。」 三、有關本市各級學校人員進行 COVID-19 抗原快篩一案,特函更正如上,餘請依旨揭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