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職以下學生於 106 及 108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逕行依規定報名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全國賽。上開連續兩次第一名之情形,若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但 A 組及 B 組之間不得併計(本市計畫第 13 頁)。
(三)
凡於 106 及 107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 108 學年度起 B 組不得跨 A 組參賽,惟 108 、 109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因疫情停止辦理,故 B 組成員,如原連續於 106 及 107 學年度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別 A 或 B 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 110 學年度同類別 B 組決賽。另 107 學年度團體項目同類別 A 或 B 組決賽特優、 110 學年度 B 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 111 學年度同類別 B 組決賽(本市計畫第 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