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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 - 一般公告 | 2016-04-08 | 點閱數: 485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05 年 4 月 6 日桃衛疾字第 1050024996 號函辦理。
二、腸病毒流行期為 4 月至 10 月,近日媒體報導中部出現首例腸病毒 71 型重症幼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亦預測今年腸病毒 EV71 型可能爆發大流行。腸病毒容易透過教托育機構內幼兒、學童之密切交流,傳播至家庭及社區,相關防治工作不可鬆懈。
三、依據本市腸病毒防疫措施,為降低校園腸病毒傳染風險,務必落實腸病毒通報及停課機制,若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及托嬰中心,有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泡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感染,該機構應於發現病童時起四十八小時內,通報至本市學校暨機構傳染病通報系統。如同一班級於一週內有二名以上病童,該班級應停課(托)七日。違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處最高罰鍰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並公布該機構名稱。
四、為降低學童於教托育機構感染腸病毒之風險,請參照「腸病毒消毒注意事項」(如附件),針對兒童遊樂設施、電梯按鈕及學童常接觸的地方,如門把、桌椅、餐桌及樓梯扶手等,每日以稀釋漂白水( 500ppm )消毒擦拭,並做成紀錄備查。
五、為強化轄內教托育機構之腸病毒防治,請貴校依據疾病管制署制訂之「小學、幼兒園及托育機構教托育人員腸病毒防治手冊」、「教托育機構腸病毒防治自我檢查表」及「托嬰中心及幼兒保育人員腸病毒宣導資料」(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傳染病介紹/第三類傳染病/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工作指引及教材),督導機構落實定期環境清掃及重點消毒、洗手設備維護、學幼童健康管理,以及家長之衛教,降低病毒傳播及重症群聚疫情發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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