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110 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一案,自明(110)年 1 月 10 日起至 11 月 30 日止受理申請,惠請公告周知並鼓勵符合資格者踴躍申請,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辦理。 |
二、 |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
(一) |
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
三、 |
本補助所稱申請人,指年滿 20 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 1 年以上,且最近 1 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 183 日者。 |
四、 |
辦理期間:自 110 年 1 月 10 日起至 11 月 30 日止,並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則停止受理。 |
六、 |
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
(一) |
低收入戶:新臺幣 1 萬 5,000 元。 |
(二) |
中低收入戶:新臺幣 1 萬 2,000 元。 |
(一) |
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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