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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
| 二、 | 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
| (一) | 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
| (二) | 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
| (三) | 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
| 三、 |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四、本校學生請於 10 月 30 日前向註冊組陳老師提出申請,由學校統一彙整資料後送件至承辦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