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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出納組 - 重要訊息 | 2017-11-28 | 點閱數: 516

107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預計辦理 3 次,各次預計辦理期程及實施對象如下:
(一)第 1 次鑑定安置工作辦理時間: 106 年 11 月至 107 年 5 月,實施對象:
1、 107 學年度升學國中及國小身心障礙學生。
2、 107 學年度欲轉安置特殊教育學校或集中式特教班身心障礙學生。
(二)第 2 次鑑定安置工作辦理時間: 107 年 2 月至 107 年 7 月,實施對象:
1、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1 至 8 年級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2、業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需重新安置其他特殊教育班型或服務者。
3、國中 8 年級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核發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三)第 3 次鑑定安置工作辦理時間: 107 年 9 月至 108 年 1 月,實施對象:
1、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1 至 8 年級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2、業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需重新安置其他特殊教育班型或服務者。
三、請貴校依據前揭辦理時間規劃校內宣導、篩檢等工作,並確實轉知所屬師生、家長及心理評量教師,協助家長瞭解申請手續及市內特教服務現況,倘貴校有符合申請鑑定安置資格之學生,請依規定辦理申請,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四、本鑑定實施方式: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向學區學校或就讀學校提出鑑定安置申請,於校內完成學生個別鑑定後繳回本市鑑輔會進行後續安置事宜。另有關 107 學年度新生鑑定部分,國小部分由學校造冊並檢齊各項資料後,交由校內心評教師逕行安排學生評估事宜後,以校為單位繳交至本市鑑輔會;國中部分由原就讀國小並檢齊各項資料後,送交學區國中,國中造冊並由心評教師逕行安排學生評估事宜後,以校為單位繳交至本市鑑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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