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0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103756A 號函辦理。
二、依據性平法第 2 、 3 章規定辦理。三、請依前述規定,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強化校內教職員工生對性平法之認識,並協助其瞭解相關權益及保障:
1.在「學習環境及資源」部分:包括「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等,詳見性平法第 12 條至第 17 條規定。
2.在「課程、教材及教學」部分:包括「學校教材之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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