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本局 113 年 3 月 22 日桃教小字第 1130025769 號函辦理。
二、 依據「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學校應由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原住民族語為高級)以上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從事本土語文教學,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納入一般性補助款考核指標,倘貴校閩南語文課程尚有不合格教師授課者或預估 113 學年度尚無合格閩語師資,請務必派員參加,本局將列入後續相關本土語文師資列管填報依據。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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