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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午秘 - 總務處 | 2023-02-22 | 點閱數: 312

桃園市蘆竹區龍安國民小學午餐退餐(費)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3 日午餐審查委員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6 日午餐審查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7 日午餐審查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20 日午餐審查委員會議修訂

 

一、依據 103 年 12 月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午餐工作要點第五條第(五項):費後之退費原則由學校自訂,但特殊情形者得由學校酌情處理,訂定本辦法。

二、因學生與教職員工經常有公假、事假、病假或休假...等情形,請假天數不定,故訂定退餐(費)辦法,作為申辦依據。訂餐者需連續(三)天以上(含 3 天)之上課日請假,始准予申請退餐。若當天才提出,天數於隔天開始計算,遇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者另案處理。

三、退餐對象為參與學校午餐之學生及自費之教職員工。

四、退費對象為自費參加學校午餐之「教職員工」。學生部分因自 112 年 2 月 13 日起實施全市國中小免費營養午餐(112 年 12 月 30 日府教體字第 1110366216 號公文),准予退餐不予退費。

五、退餐(費)計算: 學生餐費以給付廠商午餐費每餐 45 元計,教職員工以給付廠商午餐費金額 46 元計,以上依學校午餐招標結果調整。

六、班級因戶外教學、畢業旅行或其他活動不用餐時得予以退餐,由承辦單位或導師於出發日前 2 週以書面知會午餐秘書。

七、 退餐(費)程序請導師或教職員工填寫退餐(費)申請表送交午餐秘書,午秘彙整後送請出納辦理退費,逾期未提出視同放棄退費。

九、退費時程:教職員工退費於每年 2 月和 7 月各辦理一次為原則,特殊情形另案辦理。

十、本退餐(費)辦法經午餐審查委員會議及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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