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辦理。
二、查旨揭客語初級認證合格證書於 108 年 11 月 25 日寄發,依前揭要點第 8 點、第 12 點規定略以,本府員工參加當年度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考試合格者,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核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得檢附考試合格證書向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提出申請,通過客語初級認證,嘉獎一次,有關人員敘獎乙節,建請依權責核處。
三、請貴機關依上開規定收受員工申請獎勵金案件,統一彙整領據暨切結書、請領清冊、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應由申請人簽章)函送本局憑辦。
四、隨文檢附本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本市機關、學校同仁報考 108 年度客語能力初級認證統計數據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