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 111 年 6 月 1 日府社團字第 1110141562 號函及「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
二、 |
旨案申請資格、獎勵等次、申請方式、彙整流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申請資格:符合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服務時數 3,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
(二) |
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之獎勵等次如下: |
1、 |
服務時數 3,000 小時以上者,得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
2、 |
服務時數 5,000 小時以上者,得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
3、 |
服務時數 8,000 小時以上者,得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
1、 |
申請資料請務必依限於 111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前以紙本方式寄(送)至本局憑辦,逾期恕不受理。 |
(2) |
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直式)(含英文姓名)。 |
(3) |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直式)(含英文姓名)。 |
(四) |
貴校(單位)審查志工檢具文件時,請注意以下事項: |
1、 |
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 90 年 1 月 22 日起至 111 年 5 月 31 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
2、 |
本年度( 111 年)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請依 109 年後之格式開立(直式)。 |
4、 |
鑒於國內疫情影響,「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申請人欄 位,如經申請單位徵得申請人本人同意後,可代為填寫, 並於該事蹟表下方註記已獲申請人本人同意。 |
5、 |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開立規定(志工服務年資須滿 1 年,服務時數達 150 小時以上,並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及是否重複申請是項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每次申請一種獎勵等次為限)。 |
6、 |
獎勵事蹟表(含英文姓名),審查單位意見及首長核章為本局作業欄位,學校作業欄位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意見及負責人(校長)核章。 |
7、 |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含英文姓名),請填寫運用單位(學校名稱)全名,並請在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欄位蓋關防;最下方發證日期須填寫完成。 |
8、 |
績效證明書須由發給時數條之各志工運用單位各自開立,無法跨單位合併開立。 |
(一) |
紙本函送項目:同一志工之獎勵事蹟表及績效證明書應依序一併裝訂,並按獎勵名冊順序排放,俾利審核。 |
(二) |
電子郵件:申請獎勵名冊(ods 檔)請電郵至 nancy31636@ms.tyc.edu.tw 電子信箱;主旨及檔名請備註:學校名稱-衛福部獎勵名冊。 |
(三) |
以上未完整檢附或未依格式提供者,視同資料不全,並請依限補正。 |
四、 |
檢附申請相關資料及歷年受獎人名冊 1 份(請使用本次獎勵檢附之最新格式,勿使用往年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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