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國防部「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選拔表揚作業要點」辦理。 |
1、 |
團體獎( 2 名):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本部聯絡處及各級學校。 |
2、 |
個人獎( 12 名):軍訓教官(含借調或任職於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聯絡處之軍職人員)、各級學校教職員、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及本部聯絡處全民國防教育承辦人員。 |
(二) |
薦報具體事蹟期間: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
(2) |
請加裝封面(註明單位、姓名)並編印成冊(電子檔編輯頁面,影音、其他格式資料,一律擷取成照片檔或掃瞄成圖檔方式置入)。 |
(3) |
每一團體或個人以一冊(具體事蹟表及佐證資料合計 200 頁內)為限。 |
(2) |
請寄至承辦人信箱(iceboynk@mail.moe.gov.tw),如檔案過大,可燒錄成光碟隨資料一併提報。 |
(3) |
未提供電子檔或檔案非以前述格式繕造,以致無法完成彙整作業者,視同無佐證資料。 |
(四) |
本部評選小組就所送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擇優薦報國防部。 |
(五) |
各項相關規定請參閱「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
三、 |
報名資料請於 111 年 4 月 22 日(郵戳為憑)前,免備文逕送本部( 100024 臺北市忠孝東路 1 段 172 號 5 樓,鄭詠達專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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