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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 - 公文轉達 | 2015-12-30 | 點閱數: 45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2 月 22 日臺教綜(五)字第 1040175228 號函轉衛生福利部 104 年 12 月 14 日部授疾字第 1040101159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2 月 2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154026 號函辦理。 
二、請學校於非本國籍學生來臺就學時提醒「中華民國政府已修改法規,取消非本國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者之入境、停留及居留限制,也取消此項健康檢查項目。由於非本國籍人士在中華民國治療 HIV 感染之費用,中華民國政府不提供補助,每年治療費用約為新臺幣 30 萬元(約美金 1 萬元),建議非本國籍人士先於母國接受 HIV 篩檢,了解自身健康狀況;如為 HIV 感染者,建議留在母國接受治療。外籍人士進入中華民國後,可自行至醫院進行 HIV 篩檢,了解自身感染狀況。」(請參照 104 年 2 月 6 日公告修正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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