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106 年 2 月 14 日桃市榮處字第 1060001735 號函暨輔導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辦理。
二、為提供弱勢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申請,倘若學生家庭狀況符合前開要點第二點各款情形,請填具「學校開立之例假日及寒暑假為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日數證明單」。若符合第二點第四款情形,填具「導師認定午餐補助證明單」,加蓋學校處室章戳後,交予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本處提出申請。
三、補助金申請作業時間自 106 年 3 月 1 日起至同年 3 月 31 日止。
四、依據教育部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計算,寒假 11 日(不含例假日)及例假日 60 日(1 月至 6 月),最高補助 71 日,新臺幣 3,350 元。
五、為秉持排富原則,申請榮民若領有退休俸,學校須確認是否為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請導師衡酌學生家訪情形開立證明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