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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1-06-28 | 點閱數: 270

主旨:轉知有關教育部 100 年 4 月 19 日臺國(四)字第 100005187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6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69523 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業於 109 年 6 月 28 日修正實施,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已為獨立規範,處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不適任行為應依聘任辦法辦理。
三、旨揭函釋所引用之教育部 100 年 2 月 16 日臺國(四)字第 1000023156 號函及 100 年 3 月 10 日臺國(四)字第 1000029708 號函,業經教育部 110 年 4 月 1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34389 號函自 110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適用,旨揭函釋已失所附麗(失去依據)。
四、復查旨揭函釋所援引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業經教育部於 109 年 11 月 18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134460 號函,自 109 年 11 月 11 日停止適用,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教學不力案件處理程序自不得再依該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五、綜上,旨揭函釋提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8 款情事者,需參酌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範辦理,因該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且與現行聘任辦法未合,爰此,教育部 100 年 4 月 19 日臺國(四)字第 100005187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六、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其調查程序,應依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1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49687 號函辦理,由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程序,俾利各校遵循。
七、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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